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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01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谢加慧与谢丽、凉山州浦发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吴鹏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加慧,凉山州浦发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吴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1183号原告:谢加慧,女,汉族,1970年8月25日出生,住西昌市。委托代理人:米欢,系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凉山州浦发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城南大道春城路。法定代表人:吴鹏。被告:吴鹏,男,汉族,1991年2月1日出生,凉山州浦发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谢加慧与被告谢丽、凉山州浦发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吴鹏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谢加慧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凉山州浦发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吴鹏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谢加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加慧对被告凉山州浦发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吴鹏撤诉。审判员  曾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