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01民初1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谢加慧与谢丽、凉山州浦发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吴鹏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加慧,凉山州浦发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吴鹏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1183号原告:谢加慧,女,汉族,1970年8月25日出生,住西昌市。委托代理人:米欢,系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凉山州浦发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城南大道春城路。法定代表人:吴鹏。被告:吴鹏,男,汉族,1991年2月1日出生,凉山州浦发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告谢加慧与被告谢丽、凉山州浦发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吴鹏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谢加慧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凉山州浦发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吴鹏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谢加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加慧对被告凉山州浦发投资理财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吴鹏撤诉。审判员 曾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