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民初5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新蓝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新蓝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5975号原告陕西新蓝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宝平路6公里处。注册号610300100002331。法定代表人高飞。委托代理人魏航斌,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未央中路113号雅荷花园C12-1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66308666D。法定代表人武鹏。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新蓝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精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新蓝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新蓝星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8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3091.5元,剩余3091.5元退回原告。(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曹英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 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