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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38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中山市合源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袁坤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合源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袁坤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3834号原告:中山市合源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古镇。法定代表人:姚天广,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包小娟,广东言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坤杰,男,199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中山市合源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坤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中山市合源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山市合源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合源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元,由原告中山市合源物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姚红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黄锦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