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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502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马某某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卫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502刑初94号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1983年4月27日出生于宁夏吴忠市,公民身份号码:×××,回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2017年1月18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公安局沙坡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中卫市看守所。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以卫沙检公诉刑诉〔2017〕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沙坡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6日,被告人马某某通过微信添加中卫市沙坡头区的被害人张某甲为好友,并谎称自己叫”张涛”,正在与中卫市人民医院做药材生意。取得被害人张某甲信任后,被告人马某某以倒卖药材可以获取高额利润为由,诱骗被害人张某甲合伙投资,骗取被害人张某甲现金85000元后逃匿,并将所骗大部分款项挥霍。2017年1月18日,公安机关从被告人马某某处扣押现金11700元、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户名:马某某,尾号2601)、黑色三星直板智能手机1部(手机串号:352XXXXXXXX1264/01)、白色OPPO平板智能手机1部(手机串号:865XXXXXXXX2639)。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清单,常住人口详细信息,抓获经过,银行账户查询明细,中卫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卫公网检字[2016]05号电子物证检验报告,辨认笔录,视听资料,被害人张某甲的陈述,证人艾某某、张某乙的证言,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现金85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8日起至2020年7月17日止)。二、责令被告人马某某向被害人张某甲退赔现金人民币733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三、随案移交的从被告人马某某处扣押的现金人民币11700元,返还被害人张某甲;扣押的中国建设银行卡1张(户名:马某某,尾号2601),返还被告人马某某;扣押的黑色三星直板智能手机1部(手机串号:352XXXXXXXX1264/01)、白色OPPO平板智能手机1部(手机串号:865XXXXXXXX2639),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晓娜审 判 员  王 静人民陪审员  陈 兴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常晓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