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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玲与于洪刚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玲,于洪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财保53号申请人:王玲,女,汉族,1972年2月13日生,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于洪刚,男,汉族,1965年5月23日,住通化市东昌区。申请人王玲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于洪刚所有的价值10500.00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于洪刚所有的价值10500.00元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慧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付佳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