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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7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燕萍与张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萍,张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729号原告张燕萍,女,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张瑛,女,61岁,住山西省阳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燕萍撤回起诉。审判员  肖海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福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