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1民初7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张燕萍与张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燕萍,张瑛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7729号原告张燕萍,女,196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张瑛,女,61岁,住山西省阳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燕萍撤回起诉。审判员 肖海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贾福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