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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823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四荣与夏开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四荣,夏开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823执374号申请执行人:王四荣,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上蔡县人,身份证登记住址为河南省上蔡县,现住云南省勐腊县。被执行人:夏开均,男,1973年1月6日生,汉族,四川省安岳县人,身份证登记住址为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现住云南省勐腊县。关于王四荣与夏开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夏开均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依法回告申请执行人王四荣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岩坎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罗永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