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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4财保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湘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钟威、李英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湘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钟威,李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4财保4号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徐介民,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钟威。被执行人李英。申请执行人湘阴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两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予以冻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钟威、李英在银行相应数额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国奇审判员  黄 坤审判员  杨胜祥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 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