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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225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古国树与刘长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古国树,刘长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225执9号申请执行人古国树,男,196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长生,男,195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古国树与被执行人刘长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6)湘02民终1702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长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225民初41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古国树发现被执行人刘长生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段友斌审判员  罗 敏审判员  罗剑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曾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