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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84民初2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南通三鑫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通知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7)苏0684民初2831号申请人南通三鑫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赫芝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南通三鑫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赫芝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的申请及提供的保全线索采取了保全措施,于2017年5月5日冻结了被申请人赫芝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南翔支行的账号10×××03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2488元(实际冻结金额人民币114600元,余额不足),冻结的有效期至2018年5月4日止。到期后,如需继续冻结的,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不申请继续冻结,则自行解除冻结,后果自负。本案已保全完毕。特此通知。二○二○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