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4民初2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南通三鑫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民事通知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通 知 书(2017)苏0684民初2831号申请人南通三鑫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赫芝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关于申请人南通三鑫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赫芝实业(上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的申请及提供的保全线索采取了保全措施,于2017年5月5日冻结了被申请人赫芝实业(上海)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南翔支行的账号10×××03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2488元(实际冻结金额人民币114600元,余额不足),冻结的有效期至2018年5月4日止。到期后,如需继续冻结的,须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本院提出申请,如不申请继续冻结,则自行解除冻结,后果自负。本案已保全完毕。特此通知。二○二○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