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603民初1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沾化支行与孙洪歧、孙树元、孙洪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沾化支行,孙洪歧,孙树元,孙洪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603民初149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沾化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负责人:杨玉禄,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汝军,男,该行职工,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被告:孙洪歧,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被告:孙树元,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被告:孙洪山,男,汉族,农民,住山东省滨州市沾化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沾化支行与被告孙洪歧、孙树元、孙洪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沾化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汝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洪歧、孙树元、孙洪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沾化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孙洪歧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对应的利息、复利、罚息、逾期利息及实现债权人的相关费用等;2、被告孙树元、孙洪山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案件受理费等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4年2月12日,被告孙洪歧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与原告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三年,按等额本息分期还款,每十二个月为一个还款周期。基准利率为6.15%,上浮50%,执行利率为9.2250%,逾期利率为13.83750%。由第二、三被告担保。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方发放了借款本金5万元。现在借款已经逾期两个周期,原告多次催收,被告拒不履行合同约定还款义务。被告孙洪歧、孙树元、孙洪山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2月12日,原告与被告孙洪歧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1、借款金额为50000元,借款用途为购农资;2、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分期还款,借款发放后,每十二个月为一个还款周期;3、借款期限自2014年2月12日至2017年2月11日;4、借款利率为在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50%,执行利率9.22500%;5、借款人未按约定期限归还借款本金的,贷款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计收罚息,直至本息清偿为止;6、借款采用保证担保方式,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被告孙树元、孙洪山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诉讼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费用。同日,原告按合同约定向被告孙洪歧发放了借款本金50000元。截至目前,被告孙洪歧尚欠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未还,担保人也未履行担保义务。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合法,应予确认。原告依约履行了交付义务,但借款到期后,被告孙洪歧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故孙洪歧应承担相应的还款责任。被告孙树元、孙洪山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人,应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请求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洪歧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沾化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执行利率9.225%计算,自2014年2月12日起计算至2017年2月11日止;逾期利率按13.8375%计算,自2017年2月1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孙树元、孙洪山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孙洪歧、孙树元、孙洪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张宏丽人民陪审员  牛景民人民陪审员  张维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吴芳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