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70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朱某与王某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王某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7民初7057号原告朱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四川省武胜县,身份证号码:5116226。委托代理人林某,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某强,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四川省武胜县,身份证号码:513623。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某某,广东众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原、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依申请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林某、刘某,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的诉讼请求:1、准予原被告离婚;2、由原告抚养婚生子王某,由被告支付原告抚养费每月2000元至王某年满18周岁止。被告答辩要点:1、双方感情基础牢固、相处融洽,虽偶有争吵,但是很快和好如初,特别是小孩出生后,双方的感情更加升华;2、被告没有赌博、家庭暴力,性格温顺老实,以家庭为重,从家庭完整及子女成长出发,请求不准予离婚,并且承诺虽然被告工作比较繁忙,但以后会抽出时间来陪伴原告和小孩。本案相关情况结婚时间:2014年2月7日;是否生育子女:2014年5月17日生育一子王梓涵;是否分居:2017年3月左右分居;四、原告主张婚姻破裂的主要理由:1、2016年之前双方发生争吵时,被告推搡原告,2016年之后双方发生争吵时,被告掐住原告的脖子;被告对小孩动作粗鲁;平时不做家务、没有带过小孩出去玩。被告称,双方认识至今已有7年之久,互相了解且感情深厚,婚后双方确有吵架,但是被告没有打过原告,也没有打过小孩。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微信聊天记录、以及庭审笔录佐证,足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2011年认识,自由恋爱后于2014年2月7日缔结婚姻关系,并于同年生育一子,足见有一定的感情和生活基础。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已经破裂,但仅是单方面的陈述,其提供的证据也未明确显示被告有赌博、家暴等恶劣行为,未构成法定的离婚情形。而夫妻双方因为家庭琐事、相处模式而发生矛盾分歧,是每个家庭都会遇到和面对的问题,应该本着互相尊重、互相理解、从维护家庭完整和睦出发,共同协商寻求问题的解决方法。经常发生争执是问题积累到一定程度结果,被告多学会从原因上分析问题,从源头上化解双方的对立情绪。鉴于双方结婚生活已久且共育子女,原告亦没有充分证据证实感情确已破裂,被告表示愿意改正以维续家庭完整,从维护家庭完整以及小孩健康成长的角度考虑,本院认定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尚未到完全破裂的程度,因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王某强离婚;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春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罗 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