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3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王启来与肖德军、青岛长天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来,肖德军,青岛长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3724号原告:王启来,男,汉族,住辽宁省绥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静,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睿,山东琴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德军,男,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庆,山东首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长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戴振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勇,男,青岛黄岛衡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启来诉被告肖德军、青岛长天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启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王启来负担。代理审判员 田俊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徐媛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