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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行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孟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孟州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孟州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83行初79号申请人孟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陈明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郭伟侠,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向阳,该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孟州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发周,该公司董事长。孟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执行孟州市第一建筑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已协商解决,故申请人孟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孟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判长  梁慧娟审判员  张菊玲审判员  汤 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申淑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