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3130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2017)湘3130执161号执朱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龙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龙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30执161号执行申请人朱某某,女,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龙山县人。被执行人陈某某,男,197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龙山县人。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作出的(2016)湘3130民初14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给被执行人陈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陈某某在收到执行通知书的当日同意支付了15000元执行款,但是要求从被冻结的银行存款中支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申请执行的(2016)湘3130民初147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二、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某某在中国邮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山县支行存款账户的冻结。案件执行费500元,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代飞审判员 彭微微审判员 唐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