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3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与被告唐山市川水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区凯麟商贸有限公司、崔大钊、袁秋玲、姚志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唐山市川水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区凯麟商贸有限公司,崔大钊,袁秋玲,姚志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1307号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新苑路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5092981669Q。负责人:戴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高学孜,该支行业务部职员。被告:唐山市川水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中屈庄村东。组织机构代码79843007-6。法定代表人:崔大钊,该公司经理。被告:唐山市开平区凯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开平区西城路188号。组织机构代码55907385-X。法定代表人:姚志成,该公司经理。被告:崔大钊,男,1979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告:袁秋玲,女,1977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告:姚志成,男,1982年10月6日生,汉族,住唐山市开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与被告唐山市川水商贸有限公司、唐山市开平区凯麟商贸有限公司、崔大钊、袁秋玲、姚志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520元,减半收取52760元,由原告河北唐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平支行担负。审 判 长 孟维艳代理审判员 王 烨代理审判员 周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雅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