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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民初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原告格尔木天昆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青海百事特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格尔木天昆商贸有限公司,青海百事特镁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01民初662号原告格尔木天昆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修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福收,青海盐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海百事特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鞠道源,总经理。原告格尔木天昆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百事特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格尔木天昆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格尔木天昆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案外达成还款协议为由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格尔木天昆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71元,减半收取计5285.5元,由原告格尔木天昆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庆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