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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6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广州市哥德客运有限公司与吴志亮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哥德客运有限公司,吴志亮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13民初6854号原告广州市哥德客运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亚运大道65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718105856X。法定代表人黄绮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少婉,女,系广州市哥德客运有限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顺华,女,系广州市哥德客运有限公司员工。被告吴志亮,男,198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武陟县,原告广州市哥德客运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志亮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市哥德客运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少婉、黄顺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志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州市哥德客运有限公司诉称:车牌号码为粤A×××××的车辆所有人是原告,2015年3月27日原告双方签订了《广州市哥德客运有限公司出租汽车承包合同》(以下简称“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该车辆发包给被告从事出租车营运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承包费及其他费用,被告实行自负盈亏的方式进行营运服务。根据承包合同第五条的约定,承包费分为基准价和基准价以外的费用,基准价以外的费用实际是由原告代被告每月参加社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支付工资等等的实际支出,而且在被告承包期间所产生的车辆维修费等费用也由被告承担。承包合同签订后,甲方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车辆,但被告却未按照承包合同的约定向原告支付承包费及其他费用,直至起诉之日起止,被告仍拖欠原告2015年7月-2015年8月期间承包费6327.4元、《承包合同》第五条(一)2约定的基准价外费用1969.24元、《补充协议书》第1点约定的临修工时费75元、《承包合同》第十二条(二)约定的逾期利息2899.10元。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承包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但被告拖欠承包费及其他费用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同权益,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承包合同》第五条(一)1约定的承包费6327.4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承包合同》第五条(一)2约定的基准价外费用1969.24元;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承包合同》的《补充协议书》第1点约定的临修工时费75元;四、被告向原告支付《承包合同》第十二条(二)约定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分两部分计算,第一部分计算至2016年6月24日为2899.10元,第二部分以8371.64元为本金,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利率为标准,从2016年6月25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五、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吴志亮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广州市哥德客运有限公司出租汽车承包合同》、《补充协议书》、《广州市哥德客运有限公司车辆交接表》、欠费清单、社保缴费个人明细、律师函等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另查明,被告吴志亮已于2015年8月17日将承包车辆交回给原告。被告交付的合同保证金5000元、安全互助金2000元仍在原告处。本院认为:被告将承包车辆交回给原告,提前终止双方的《广州市哥德客运有限公司出租汽车承包合同》,应清偿拖欠的相关费用共计8371.64元。被告未清偿,还应按合同约定的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付自合同终止之日即2015年8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8371.64元为限。被告未就其于原告处的合同保证金、安全互助金提出诉求,本案不作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志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8371.64元给原告广州市哥德客运有限公司,并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付前述8371.64元自2015年8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8371.64元为限;二、驳回原告广州市哥德客运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2元,由被告吴志亮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晓建人民陪审员  梁玉谊人民陪审员  黄苑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冯巨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