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刑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毋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XX,毋XX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821刑初19号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XX,诉讼代理人景万亿,临猗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人毋XX,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XX以被告人毋XX犯故意伤害罪,并由此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自诉人林XX及诉讼代理人景万亿,被告人毋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自诉人林XX诉称,2014年8月14日下午,我在临猗县角杯乡西齐永村口倒车时,与被告人的车发生碰撞,双发发生口角,被告人就将我踢倒在地,被告人不知从那里拿了一根棍,向我腰部乱打,又用脚在我右腿上乱踏,导致我右腿骨折,我受伤后,我哥来了将我送到临猗县人民医院,经医生诊断:“右腓骨下端骨折、右内踝骨折”。对于我的伤情,经临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我所受损伤已达轻伤一级。被告目无国法、故意伤害致我轻伤,行为十分恶劣,已触犯《��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请求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赔偿给我造成的医疗费19442.7元、误工费13416元、陪床护理费3354元、伙食补助费1250元、营养费750元、交通费500元、伤残鉴定费1500元、伤残赔偿金5165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8982.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等费用共114351.5元。被告人毋XX辩称,我没有打伤自诉人,不构成犯罪,不愿意赔偿自诉人的经济损失。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14日下午,自诉人林XX驾驶车辆与被告人毋XX停在其苹果收购点的车辆发生碰撞,因协商修车事宜言语不和,被告人毋XX与自诉人林XX父亲林XX发生冲突。后自诉人林XX在拉拽被告人毋XX时,撕打倒地在一起,很快就被旁边的人拉开,自诉人林XX父亲林XX当即向公安机关报警。自诉人林XX起来后发现��脚腕处受伤,当日被送往临猗县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自诉人林XX右腓骨下端骨折,右内踝骨折,自2014年8月14日至2014年9月1日共住院18天,支出医疗费15039.35元。2016年5月18日至2016年5月25日在临猗县人民医院取内固定住院7天,支出医疗费3446.85元。自诉人在临猗县人民医院支出门诊费475元;在盐湖区人民医院支出门诊费126元。后经山西省临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自诉人林XX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一、上述事实,有自诉人林XX及代理人当庭举证,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证实:2014年8月14日19时07分林XX报案称,角杯乡西齐永村口打架。2、被告人毋XX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我刚才和被人打架,被你们派出所带过来的。今天下午五点多,我从我的苹果收购点房间���出来,看见一辆银白色现代瑞纳轿车在我场子里倒车时将我的车蹭了。当时开车那个小伙子的父亲在我果站已经坐了半个多小时了。我过去看了看情况,说:“你给我的车到4S店修一下”。那父子俩好像没有要给我修的意思,还问我:“角杯哪有4S店”。司机的父亲好像喝了酒,骂我还用手推我,旁边的毋X就将我们拉开了。然后我打电话问我朋友修一下得多少钱,我在打电话的时候,司机的父亲又过来说:“小伙子你今天要咋”?然后我将手机扔过去砸在司机父亲的嘴上了,司机过来将我耳朵打破了,村里人就将我们拉开了。林XX打我了,我用手机砸了林XX后,他们父子两个上来,然后我们三个人就互相打到一起了,三个人互相拳打脚踢,我和林XX的儿子两人倒地了,倒地后我压在林XX儿子身上,后旁边的人就开始拉我们,将我们两个分开。当时我被人拉到旁边去了���不知道林XX怎么起来的。我的右耳朵后面被打破了,右胳膊上有一个被抠破的痕迹,腰背部疼。耳朵上和胳膊上的伤是林XX打伤的;背部的伤是我倒地后,林XX打的。当时在场的有毋X、刘XX、吴XX,这三个都是我们村的,其他的人我没有注意。我的车后保险杠上有一些漆被蹭掉了,还被蹭了一个小坑。我对林XX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没有异议。3、自诉人林X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8月14日下午,我到西齐永路口接我父亲林XX,我在西齐永路口正对面收果子处倒车时将一辆黑色轿车撞了,当时就过来一个30岁左右的小伙子,我父亲见我把别人的车撞了就上前对那个小伙子说:“你看着车修好得多少钱”?那个小伙非要到4S店修,我当时就接话说:“角杯哪有4S店,你问一下得多少钱,给你车修好就行了”。随后那个小伙就在那里打电话,我当时在看车擦下哪么,我父亲林XX又和那个小伙在说,不知怎么他们就吵开了,我见那个小伙子将我父亲林XX用脚踢倒在地上,我当时就往那小伙子跟前跑,在我跑的时候,旁边就有几个人拉我,当时把我拉倒了,我倒的地方就到了那个小伙跟前,当时也有人在拉那个小伙,那个小伙还扑着用脚在我身上乱踢,后来在场的人将那小伙拉开了,在场的人就过来扶我,我当时就感觉脚腕处疼,站不起来,随后我姐就将我送到了医院。我当时准备过去和他打,还没有过去就被人拉倒了,随后那小伙就在我腿部乱踢,事情就是这样。那个小伙耳部的伤是他和我父亲林XX在撕打时造成的。我的腿腕处有两处骨折。我当天是在临晋永乐屯过事处喝的啤酒,大约喝了两瓶。当时打架现场卖果子的人很多,但我都不认识。我对我的伤情鉴定结论没有意见。4、��人刘X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8月14日下午,林XX开车接其父亲林XX时,倒车中间把毋XX的车撞了,后来他们双方因为赔偿的问题发生争执引起打架。当天下午,我和小娜、二梅等人在毋XX位于我村村口路北的果站帮其拾果子,当时我们正在拾我村王XX的果子,豆氏庄的林XX认识王XX,于是就坐在我们收果子跟前一边和王XX聊天一边等车,过了一会有一辆银灰色的现代车开到场子里,当时开车的林XX喊叫其父林XX走,喊了林XX后林XX就倒车准备走,在倒车时林XX开的现代车就将毋XX的车后部撞了一下,当时在场的人见撞车了,就都往跟前走,我们装果子的女工没有过去,一边装果子,一边看,当时我见毋XX在打电话问修车多少钱的事,林XX在边上说不就给你赔钱的事吗,你要多少钱,当时林XX说话时手还在乱抡,不知怎么回事就见毋XX随手用手机朝林XX砸过去了,当时手机���在了林XX嘴部,把林XX的牙血砸出来了,随后林XX和毋XX就撕打在一起,接着林XX就上前给林XX助手,他们三人就玩在一起厮打,在场的那人就过去挡,我当时见毋XX的手机在地上就过去把手机拾起来,我将毋XX的手机拾起来后,在场人已将三人托开了。我拾手机后在场人都将他们扶起了,具体谁倒了地我就不清楚了。林XX的车上还有一个小女娃,至于还有没有其他人我就不清楚了。当时现场我村的人多的很,至于都有谁我就记不清了。打完后,我见林XX牙血出来了,林XX和毋XX谁伤了,我就不清楚了,后来我才听在场的人议论说林XX腿受伤了。毋XX收果子的场地是拿水泥硬化的。5、证人李X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林XX、林XX、毋XX三人是因为林XX开车把毋XX的车撞了,后来双方因为赔偿的事发生争执引起打架。2014年8月14日下午,我和丈夫毋春升在村里卖了一些小果子,当时卖剩下一些落果,我们就开着三轮车到毋XX收果子边上卖落果,当时我让丈夫去卖落果,我顺便到毋XX收果点问一下收果的标准和价钱,我问完价钱后就准备走,这时我听见刘红玲喊叫:“不敢倒,不敢倒,后面有车”。接着就见林XX开的车撞到了毋XX的车上去了,接着毋XX就从房子里出来了,当时林XX就也从车上下来了,毋XX就说:“你就不看,把我的车撞了”。林XX就说:“不就是两个钱的事吗,给你赔钱”。随后毋XX就给卖车的打电话问修车得多少钱,这时林XX就过来了,他过来后就说:“X你妈,不就是要两个钱”。当时林XX骂的话太难听,还骂个不停,毋XX就过去到林XX车上拔车钥匙,林XX、林XX就往毋XX跟前跑要打,我和刘红玲就把林XX拉住了,林XX就抱住毋XX的后腰在拽,边拽边厮打,后来林XX、毋XX就都倒地上,在场的人就将他们拉开了。打完后我当时也没有见谁受伤,林XX扶住车在边上站着,林XX还在骂,在场有人说让林XX不要骂了,去给林XX看脚呀,这时我才看见林XX脚腕处有些肿。6、证人林XX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不知道打林XX人叫什么,就是刚才被你们派出所叫过来的那个年轻人。今天下午,我儿子林XX开车拉着我们从临晋回豆氏庄,林XX路过西齐永村买了个东西,出来刚到村口,林XX接了个电话马上要去接人,然后我就在村口等他,等了一会后,林XX开车过来了,在倒车时林XX的车屁股擦了后面一辆黑色轿车。我当时还没有上车,赶紧和人家车主赔不是表示愿意赔偿,然后那个车主嘴里就是骂骂叨叨的,说了一会后,那个车主向东走了一截,我跟着过去和人家商量,后来林XX不知道说了一句什么话,那个车主跑过去就将林XX摔倒在地上,我和旁边的人赶紧将那个人���开,拉开后我就和那个车主闹活,然后那个人在我嘴巴上打了一拳,旁边的人就将他拉开了,我就赶紧拨打了110报警电话。那辆黑车停在西齐永村口正对面收苹果的场子里,当时车上没有人。林XX在倒车擦到那辆黑车后,当时那辆车车主恼着呢,林XX一直在给车主说:“不管多少钱我给你赔,你不要恼”。当时林XX好像说车碰了给你赔钱就是了,你要钱可不是要命了,后那辆车车主过去将林XX摔倒在地上。林XX当时站在他车驾驶员车门旁边,我当时正在东边和那个年轻人说话,那名年轻人扭过身冲着林XX就跑过去了,当时扭过头时两人已经倒在地上了,倒地后我看见那名年轻人将林XX压在地上用拳头打,旁边人在拉。将他们拉开后,我见林XX一条腿受伤了,不能走,我就跑过去要打那个车主,他用拳头打在我的嘴唇上了,我没有打上他。今天我们去临晋走亲戚,我喝了���些酒,林XX没有喝酒。林XX的一条腿受伤了,我的嘴唇被打破了。7、山西省临猗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临)公(司法)鉴(损伤)字(2016)06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林XX所受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8、被告人毋XX的户籍证明,证实:毋XX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9、2014年8月14日至2014年9月1日临猗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住院费用清单、出院证、医疗费收据,证实:2014年8月14日至2014年9月1日自诉人林XX因右腓骨下端骨折,右内踝骨折共住院18天,花费医疗费共计15039.35元。临猗县人民医院门诊医药费收据四份,盐湖区人民医院门诊收费票据一份,证实:林XX在临猗县人民医院支出门诊费475元;在盐湖区人民医院支出门诊费126元。2016��5月18日至2016年5月25日临猗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出院证、医疗费收费票据,证实:2016年5月18日至2016年5月25日自诉人林XX因取内固定物共住院7天,支出医疗费3446.85元。常住人口登记卡,证实:林XX、林柯汝的户籍信息。山西腾戈纸品有限公司证明一份,证实:林XX任该公司总经理。山西腾戈纸品有限公司工资表,证实:林XX在该公司的工资数额。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毋XX认为,没有拿棍打自诉人,没有用脚踩自诉人,其余没有意见。被告人毋XX申请证人胡XX、王XX出庭作证1、证人胡XX的当庭证言,主要内容:那天我在装果子,被告人在果站下面,自诉人的车倒到果站里面和被告人的车相撞,不知什么时候自诉人父亲就胡骂,被告人就用手机砸了他,后来自诉人给其父亲助手拉被告人,结果两个人倒了,自诉人的父亲用脚乱踩,究竟踩到谁身上不清楚,后来旁边的人就把他们拉开了。2、证人王XX的当庭证言,主要内容:当天我正在果站卖果子,被告人的车在里面,没有注意这个事,只听见响了一下,当时自诉人在倒车,随后毋XX向他的车跟前走,嘴里骂着,自诉人的父亲也在果站,被告人和自诉人父亲发生冲突,自诉人从车上下来之后,自诉人、被告人及自诉人的父亲三人闹在一起,自诉人拉被告人时把被告人拉倒了,然后三个就纠缠在一起了。是把被告人拉倒了,自诉人也压倒了,然后旁边的人把他们拉开了。本院认为,自诉人林XX在倒车时碰撞了被告人毋XX的车辆,在协商解决过程中,因言语不和,被告人毋XX与自诉人林XX父亲林XX发生冲突。自诉人林XX本应及时劝阻,化解纷争,但其积极参与,最终导致自诉人林XX、被告人毋XX撕打倒地在一起,以致自诉人林XX受伤达轻伤一级,被告人毋XX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从本案的发生、发展来看自诉人林XX有明显过错,可对被告人毋XX从轻处罚。被告人毋XX对自诉人的合理经济损失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但自诉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可以减轻被告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自诉人主张的交通费、伤残鉴定费因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自诉人主张的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毋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被告人毋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XX医疗费19087.2元、营养费25天×30元/天=7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天×50元/天=1250元、误工费100天×80元/天=8000元、护理费25天×80元/天=2000元,以上共计31087.2元的70%,即为21761.04元。驳回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林X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国华审 判 员 付淑玲代理审判员 秦慧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