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黄耀华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耀华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26刑初332号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耀华,男,1982年11月11日出生于河南滑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滑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7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滑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滑检公诉刑诉(2017)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耀华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耀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耀华认为其老师王某3说其与女同学有男女关系,2016年6月1日下午,被告人黄耀华到老庙乡半坡店村找王某3理论。双方在村东头代销点西边十字街见面后发生争吵,进而发生厮打,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黄耀华用拳头殴打王某3的脸部,导致王某3脸部受伤。后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王某3左侧鼻骨合并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牙齿脱落2枚的损伤,均已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黄耀华赔偿被害人王某3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000元,双方已和解。2017年3月7日上午,被告人黄耀华到滑县老庙乡派出所主动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黄耀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黄耀华的供述、被害人王某3的陈述、证人王某1、王某2、雷某、刘某的证言、王某3伤情照片、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投案情况说明、调解协议、收到条、前科证明及被告人黄耀华的户籍信息等证据在案证实,以上证据已经当庭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耀华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耀华故意伤害他人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被告人黄耀华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并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根据被告人黄耀华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对被告人黄耀华可以适用缓刑。被告人黄耀华在缓刑考验期内,如违反法律法规或有关监管规定,将被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耀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孟海利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志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