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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赵某兰、赵某要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兰,赵某要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621刑初52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兰,女,汉族,1964年8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小学文化,农民,住濉溪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被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姬广贤,安徽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赵某要,男,汉族,1981年7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初中文化,农民,住濉溪县。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19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被濉溪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2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濉检公诉刑诉[20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兰、赵某要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被害人陈某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达成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协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雪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兰及其辩护人姬广贤、被告人赵某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15日7时许,在濉溪县百善镇柳孜村八队中心水泥路上,该村村民陈某与赵某兰及其儿子赵某要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引发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赵某兰、赵某要将被害人陈某肋部、腰部等身体多个部位殴打致伤。后经濉溪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公诉机关为支持其指控,向本院提供了户籍信息、前科证明、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赵某兰、赵某要的供述与辩解及相关书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赵某兰、赵某要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赵某兰、赵某要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赵某兰的辩护人姬广贤提出: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2、赵某兰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3、二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划分主次,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4、赵某兰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5、本案由民间纠纷引发,被害人具有过错。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15日7时许,在濉溪县百善镇柳孜村八队中心水泥路上,被告人赵某兰、赵某要与同村村民陈某与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引发互殴,在互殴过程中,被告人赵某兰、赵某要将被害人陈某肋部、腰部等身体多个部位殴打致伤。后经濉溪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另查明:2016年10月19日,被告人赵某兰、赵某要主动到濉溪县公安局投案,赵某兰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赵某要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但当庭自愿认罪。2017年4月27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赵某兰、赵某要与陈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并取得谅解。本院另行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户籍信息:证实赵某兰、赵某要具有刑事主体资格。2、到案经过:证实赵某兰、赵某要于2016年10月19日主动到百善派出所投案。3、前科证明:证实赵某兰、赵某要无违法犯罪记录的事实。4、受理案件登记表:证实2016年9月15日7时14分,百善派出所接陈某报警,赵某兰、赵某要与陈某因琐事发生互殴,致陈某受伤。5、出警经过:证实百善派出所针对该案的出警过程。6、濉溪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实被鉴定人陈某左下眼睑青紫淤血,右肘部见片状擦伤,右侧第10、11肋骨骨折,第3腰椎右侧横突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该鉴定结论已告知赵某兰、赵某要、陈某。7、濉溪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及通知书:经鉴定被毁瓦房顶和篱笆园价值人民币242元,该鉴定结论已告知相关当事人。8、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置情况。9、被告人赵某兰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9月15日上午,其看到家门口都是屎尿和两个大花圈,其就报警了,没一会赵某1喊其,说派出所的到南边陈某家门口了,叫其出去看看,到外面也没看到派出所的车就又回屋睡觉了。一会其听到陈某在其家附近骂街,当时就比较生气,因为其本来就怀疑是陈某往其家泼的屎尿及放的花圈,就去和陈某对骂。陈某就用头顶其,把其顶倒了。这时其儿子赵某要过来了,上来按住陈某的右手,一把把她按倒在地上,其就上去朝她的身上用脚踢,用拳头朝她的脸上打。被分开后,陈某从地上拿了砖头朝其和赵某要身上砸,没砸到赵某要,砸到其后腰上了,后派出所的就到陈某家门。赵新元当时他不在,是打过架后赵某1才到现场,气的把陈某的菜园子给跺倒了。10、被告人赵某要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6年9月15日早上七点左右,其起床后到门口看到家大门外被人放了两个花圈,并且大门上还被人泼了粪水。其父赵某1说是天天骂街的陈某的事,后听到陈某又到其家附近开始骂,其母亲赵某兰出去跟陈某对骂。其就出门去看,看到两人在赵干家门口打起来了,陈某坐在其母亲身上。其就上去把陈某拉开了,其母亲叫其一边去,其就离开了。后赵某兰跟陈某又撕扯一起,赵某兰就朝陈某脸上打了几巴掌,陈某也用手朝赵某兰头部打,几个人上来拉架,拉开了,就都回家了,其和赵某兰就把其家门口的花圈拿了扔陈某家门口了,打架时,赵某1在哪其不知道。其没有拽陈翠萍的胳膊,也没有把她按倒在地。11、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9月15日早上7点,不知道谁在其家门口放的粪便和花圈,其就气得骂,之后赵某1的妻子赵某兰出来和其对骂,赵某1抬手就朝其脸上打了一巴掌,赵某兰和赵某要一起按住其,朝其脸上和身上打,后来其就晕了,睡在门口路上。12、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09月15日(农历八月十五)上午5点左右,其起床出门发现其家大门两侧放了两个大花圈,地上有一个破损的黑色塑料袋,其就给110打电话报警,有人说看到是陈某和赵宗超抱着东西去其家门口来。其叫其家属、儿子把东西送回陈某家门口,在陈某家门口也看到有人泼的屎尿,地上还有装花圈的袋子和花圈上掉的花,其家属和儿子就把花圈扔她家门口,陈某就骂,赵某兰就跟陈某发生了肤体冲突,相互推搡,陈某刚开始没站住被推倒,摔在她家门前的石槽,陈某起来后就上去推搡赵某兰,赵某兰没她个子高,其儿子就上去一把攥住陈某的胳膊,把她压倒在地上,赵某兰上去朝她脸上打了几巴掌,就被人拉开了。后来陈某就骂,骂了二十来分钟。其当时就气的上去把陈某家门口的园子跺倒了,也用砖头朝陈某家的瓦上砸了几下,后派出所的人到现场。13、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实派出所的警车刚走,陈某就骂,赵某1夫妇及他们的儿子出来看到自己门口有花圈和屎,就将花圈拿到了陈某门口,赵某要气的抓住陈某的手,赵某兰朝陈某的脸上打,赵某1气的把陈某家的菜园子给弄倒了,赵某1没有打陈某。14、证人赵某3的证言:证实2016年9月15日上午四点左右,其看到陈某和赵宗超两口子一人拿一个花圈扔赵某1家门口了。当时天还有点黑,当时赵元海跟其一起,其还说这个事。约在七点左右,其家属给其打电话说赵某1家跟陈某吵起来了,其就骑电动车回来了。在陈某家门口,就看到赵某1家属和她儿子已经把花圈扔回陈某家门口了,陈某和赵某1的家属两人就在那骂架,骂着两个妇女就厮打一起了,相互推搡抓对方,陈某比赵某1的家属个子高,赵某1的家属推不过她。赵某1的儿子赵某要就上去一把将陈某的胳膊捧住,把陈某按倒在地上了,赵某1的家属就上去朝陈某脸上打了几巴掌。这时赵某1也气的把陈某门口小菜园的插竹排围栏给跺倒了,并拿砖块朝陈某家的屋上扔。15、证人赵某4的证言:证实9月15日凌晨,其在睡觉的时候听见狗叫,起来看到陈某家门口被放了花圈,七点钟起床后又发现陈某家的花圈没有了。7时左右,其杀完猪回家,看到陈某在骂,之后赵某兰和陈某两人打了起来。赵某要看赵某兰打不过陈某就上去抓住陈某的胳膊,赵某兰打的陈某的脸部。赵某1把陈某家的菜园子给跺了。赵某1没有参与打架。16、调解协议书、谅解书、收条:证实2017年4月27日,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赵某兰、赵某要与被害人陈某达成民事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赵某兰、赵明取得陈某得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兰、赵某要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赵某兰、赵某要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按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故对辩护人关于二被告人的行为应划分主次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赵某兰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赵某要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赵某兰、赵某要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赵某兰、赵某要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予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某兰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赵某要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拘役六个月,缓刑九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魏言莉审 判 员  孙连祥人民陪审员  张 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秦晶晶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二十六条第四款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