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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刑初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彭仁旺非法狩猎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仁旺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4刑初111号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仁旺,男,1945年9月14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商城县。因涉嫌非法狩猎犯罪,于2016年12月15日被商城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30日被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7]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仁旺犯非法狩猎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秋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仁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份,被告人彭仁旺在彭邦福家房屋内装置电箱,并在商城县伏山乡毛坪河村西湾组彭邦福家后山(属禁猎区)拉铁丝电网围场,用于猎捕野生动物。2016年12月14日21时许,商城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接群众举报后在彭邦福家中将正在守电网的彭仁旺抓获,电网仍处于工作状态。上述事实,被告人彭仁旺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案发经过、受案登记表;物证:铁丝网及电箱实物照片;证人王某、陈某、窦某的证言;勘验、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仁旺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和方法进行狩猎,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彭仁旺犯非法狩猎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彭仁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彭仁旺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系初犯,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彭仁旺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已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赵曾行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 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