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03民初294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妮与陈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妮,陈刚,朱名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03民初2946号之一原告:杨妮,女,1983年4月12日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平阴县。被告:陈刚,男,1971年11月30日生,住济南市。被告:朱名华,女,1973年10月20日生,住济南市。原告杨妮与被告陈刚、朱名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原告杨妮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妮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妮撤诉。案件受理费15330元,减半收取766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杨妮负担。审判员 马小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陈颜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