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81执14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方杰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方杰,汤凤艳,方妙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1执142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经编产业园区海新路东侧。组织机构代码:14670123-X。法定代表人:姚岳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施浩,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方杰,男,198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汤凤艳,女,196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方妙林,男,1960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鸿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方杰、汤凤艳、方妙林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现已执行到位60000元,余款802016元未执行到位。本院查询了三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情况,现三被执行人均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同意三被执行人分期付款,并向本院申请要求暂缓处置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及车辆。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方杰、汤凤艳、方妙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进行了网上布控。故本案现无法继续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敏审 判 员 冯跃宁代理审判员 濮 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顾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