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25执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张金印与王发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印,王发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25执367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印,男,1983年8月6日生。被执行人王发旺,男,1982年12月27日生。关于张金印与王发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6)豫0225民初29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王发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金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发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王发旺名下牌号为豫B-MC1**号“奇瑞”牌小型汽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传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