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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4民初3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王杰与郑州市金水区麦客百货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杰,郑州市金水区麦客百货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3613号原告:王杰,男,1989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岸区涂山镇。被告:郑州市金水区麦客百货商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经营者:牛淑滑。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号*幢*楼***室。法定代表人:张勇。原告王杰与被告郑州市金水区麦客百货商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王杰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杰撤回起诉的申请,属于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杰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杰负担。审判员 王 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云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