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304民初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李焕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李焕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27号原告: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丝绸中路金侨世纪苑。法定代表人:王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莉,湖南湘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焕新,男,汉族。原告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焕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湘潭金世纪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璐人民陪审员 何耀娟人民陪审员 李建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罗砚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