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民终16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王玉强、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玉强,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16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玉强,男,汉族,1953年3月9日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志光,河南永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人民中路190号.法定代表人:马宾伸,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贺卫可,河南��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王玉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9号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2014)西民监初字第15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一审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保全费2020元,由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二审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郏文慧审判员 付爱丽审判员 杨献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任 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