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5执2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陈治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治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5执2286号移送执行部门太仓市人民法院刑庭。被执行人陈治伟,男,1978年2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息县。关于本院刑庭移送执行陈治伟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太刑二初字第030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陈治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因被执行人陈治伟未按本院(2017)苏0585执2286号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陈治伟银行存款2000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江桥支行,账号:10×××34)至太仓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太仓分行营业部,账号32×××31)。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钱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吴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