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4执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朱敏与黑龙江嘉德汇地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黑龙江嘉德汇地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391号申请执行人:朱某,女,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黑龙江嘉德汇地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法定代表人高寿山,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朱某与被执行人黑龙江嘉德汇地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黑01民终368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黑龙江嘉德汇地房地产经营有限公司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限履行义务及报告财产。截至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时,该案未执行标的为112774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应当调查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范围,依法进行了执行调查。经本院依法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立案审查受理的生效法律文书,应予执行。本院依法进行的执行调查已经终结,经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在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核实确认后,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4执39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贵滨审判员 束超英审判员 陈 冲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 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