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2执123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义乌市美律布行、肖明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义乌市美律布行,肖明春,肖明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12344号申请人:义乌市美律布行,住所地:义乌市福田街道诚信一区*幢*******号。实际经营者:罗建生。被执行人:肖明春,男,1985年月7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被执行人:肖明凤,女,198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义乌市美律布行与被执行人肖明春、肖明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经相关部门查询,已经对肖明凤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6509.66元进行扣除。其余款项暂未发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于两被执行人已经采取了拘留布控措施。申请执行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吴 刚执 行 员 龚振旺执 行 员 金建兵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赵炜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