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民终2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高纯飞与高鹏、俞风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纯飞,高鹏,俞风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民终23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纯飞,男,汉族,1968年12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海娟,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鹏,男,汉族,1965年4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审被告:俞风梅,女,汉族,1970年9月14日出生,住福建省平潭县上诉人高纯飞因与被上诉人高鹏、原审被告俞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2016)闽0128民初20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纯飞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高纯飞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高纯飞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6842元,减半收取8421元,由上诉人高纯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东旭审 判 员 卢秋华审 判 员 张 俊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 瑜书 记 员 邵 欣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