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1行审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侯马市环境保护局与侯马市济斌酱菜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侯马市环境保护局,侯马市济斌酱菜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1081行审8号申请执行人侯马市环境保护局,地址侯马市程王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李居海,局长。被执行人侯马市济斌酱菜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侯马市合欢街。法定代表人苗济斌,经理。申请执行人侯马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7月16日给被执行人侯马市济斌酱菜食品有限公司作出的侯环罚字〔20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侯马市环境保护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侯马市济斌酱菜食品有限公司的内容:罚款柒万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处罚款数额加收3%的罚款。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侯马市环境保护局侯环罚字〔20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于2016年7月16日送达被申请人,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逾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三款之规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提交的证据:1、侯马市环境保护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法定代表人李居海身份证复印件;2、侯马市济斌酱菜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苗济斌身份证复印件;3、2016年4月3日案件调查报告;4、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两张现场照片;5、2016年4月6日环境违法行为立案审批表;6、2016年5月19日环境违法案件内部交接手续;7、2016年5月19日侯环罚告字〔2016〕11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2016年5月26日送达回证;8、2016年5月25日关于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9、侯马市济斌酱菜食品有限公司2016年5月29日免予行政处罚申请;10、2016年6月30日侯环听告字〔2016〕1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2016年7月1日送达回证;11、2016年7月12日侯环罚字〔20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2016年7月16日送达回证;12、2016年11月29日关于对侯马市济斌酱菜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责令整改问题进行约谈的侯环约字(2016)8号通知,没有侯马市环境保护局的公章;13、2016年11月30日关于对侯马市济斌酱菜食品有限公司行政处罚责令整改问题进行约谈的纪要;14、2017年1月10日侯环缴催执罚〔2017〕第1号限期履行义务催告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侯马市环境保护局在对被执行人侯马市济斌酱菜食品有限公司作出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两张现场照片的签字日期有明显改动痕迹、且与电脑记录笔录的时间明显不符,属缺乏事实依据,违反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属程序违法;先作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作出关于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理意见,违反了《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形成初步处理意见、第四十八条作出行政处罚告知的规定,属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不准予执行侯马市环境保护局2016年7月12日作出的侯环罚字〔2016〕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杨文兵审 判 员 裴亚荣人民陪审员 李一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