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2民初9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胡群孝与浙江东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群孝,浙江东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99号原告:胡群孝,男,汉族,1976年12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东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帆。河南高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东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城南路318号。法定代表人:吴忠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成先,该公司法务部经理。原告胡群孝与被告浙江东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胡群孝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群孝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群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07元,减半收取5553.5元,由原告胡群孝负担。审 判 长 毛大帅人民陪审员 杨爱香人民陪审员 刘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少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