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执10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隗有树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隗有树,北京雅妍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东海路支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10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隗有树,男,1956年8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房山区。被执行人北京雅妍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218XXXX),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佟场村村委会南50米。法定代表人邓雅琳,经理。被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东海路支行(组织机构代码7334957-X),经营场所青岛市南区东海中路2号。负责人王巧玲,经理。隗有树与北京雅妍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东海路支行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52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一、原告隗有树、被告北京雅妍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东海路支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办理注销机动车车牌号为×××号中通牌客车(车架号为×××、发动机号J610D900012)的抵押登记;二、被告北京雅妍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协助原告隗有树将×××号中通牌客车(车架号为×××、发动机号J610D90013)过户至隗有树名下。权利人隗有树于2017年1月9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我院向被执行人北京雅妍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东海路支行邮寄送达执行通知及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17年3月9日向北京市车辆管理所京丰分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配合隗有树解除×××号客车的抵押登记,并过户至隗有树名下。但经向京丰分所查询,×××客车被法院司法查封,过户办理解押及过户手续。另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对被执行人北京雅妍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限制消费并将其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本院认为,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103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秀山审判员 李长海审判员 田硕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高云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