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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执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刚毅、刘莉与舒小城因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刚毅,刘莉,舒小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执37号申请执行人刚毅,男,汉族,生于1962年7月22日,住四川省苍溪县。申请执行人刘莉,女,汉族,生于1975年3月7日,住四川省苍溪县。被执行人舒小城,男,汉族,生于1970年9月2日,住阆中市,现在广元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刚毅、刘莉与被执行人舒小城因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现为提高案件执行效率,整合执行力量,同时也为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精神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日作出的(2015)广民初字第27号民事判决书,由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伟审判员 党 群审判员 杨晋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冯梓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