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通江县人民法院对被拘留人付华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通江县人民法院提 前 解 除 拘 留 决 定 书(2017)川1921执519号被拘留人付华,男,生于1973年12月5日,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因被拘留人付华拒不履行生效的(2016)川1921民初21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2017年5月10日决定拘留15天,已由公安机关执行。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付华能承认和改正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第第三款的规定,决定提前解除对付华的拘留。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