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执2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2642夏传超与桂本平、刘德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传超,桂本平,刘德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3执2642号申请执行人夏传超,男,1962年1月23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执行人桂本平,男,1957年6月27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执行人刘德贵,男,1957年8月15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开发区。申请执行人夏传超与被执行人桂本平、刘德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1183民初35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桂本平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本金20万元为基础,自2016年5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被执行人刘德贵对桂本平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80元,保全费1570元,公告费460元,合计6510元,由被执行人桂本平负担6257元,被执行人刘德贵对此款承担连带责任。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执行。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7月5日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刘德贵在句容市边城镇政府的工资收入。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提取的被执行刘德贵在句容市边城镇政府的工资40000元发还申请执行人。经查,两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无银行存款及有价证券,本院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调查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潘 玮审判员 邰成贵审判员 许社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子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