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24民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8-02
案件名称
廖国胜与黄建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国胜,黄建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4民初444号原告廖国胜,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住江西省铅山县。被告黄建新,男,1977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铅山县人,住江西省铅山县。原告廖国胜诉被告黄建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原告廖国胜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国胜以被告不在家,暂时无法找到其本人,待能够确定被告的住所后再行诉讼,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国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廖国胜负担。审 判 员 吴志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周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