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3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高纯修与孙海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纯修,孙海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1614号原告:高纯修,男,194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告:孙海超,男,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原告高纯修与被告孙海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纯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纯修负担。审判员 李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