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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3民初1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高纯修与孙海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纯修,孙海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3民初1614号原告:高纯修,男,194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无棣县。被告:孙海超,男,1990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沾化区。原告高纯修与被告孙海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纯修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纯修负担。审判员  李秀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