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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5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仇龙妹与王蕾蕾、顾卫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龙妹,王蕾蕾,顾卫锋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5611号原告:仇龙妹,女,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金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毅芬,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若涵,上海震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蕾蕾,女,197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顾卫锋,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金山区。原告仇龙妹与被告王蕾蕾、顾卫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原告仇龙妹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仇龙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25.78元(已减半),由原告仇龙妹负担。审判员  陈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