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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2民初4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刘亚与商丘市盛源物流有限公司、窦全军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商丘市盛源物流有限公司,窦全军,窦凯,李聪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4020号原告:刘亚,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被告:商丘市盛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农产品批发市场粮油区13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56371858-5。法定代表人李邵华,职务总经理。被告:窦全军,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窦凯,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李聪,女,199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与被告310市场物流中心(盛源物流)、窦全军、窦凯、李聪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刘亚未在本院催缴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叶红梅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