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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2民初1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陈玉坤与徐明、樊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坤,徐明,樊建,安徽疏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2民初1242号原告:陈玉坤,男,汉族,1962年2月1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徐明,男,汉族,1966年2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樊建,男,汉族,1956年4月29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安徽疏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治淮路587号,组织机构代码73732553-9。法定代表人:樊建。本院2017年5月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玉坤诉被告徐明、樊建、安徽疏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陈玉坤在法定期限内不预交诉讼费,又未申请缓交、免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 鲁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聂晨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