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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执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宋某、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永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永执字第73号申请执行人:宋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宋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马龙对刘某应当履行的义务提供了执行担保。被执行人刘某逾期未履行义务,现经查,马龙在你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执行担保人马龙在永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账户内存款3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建忠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