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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02民初7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广西上元置业有限公司与郑智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上元置业有限公司,郑智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702民初723号原告:广西上元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4507007658252749,住所地:钦州市永福东大街16号悉尼阳光售楼部。被告:郑智峰,男,1983年11月6日生,现住钦州市钦南区。法定代表人:安克盈,该公司董事长。广西上元置业有限公司诉郑智峰关于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广西上元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西上元置业有限公司自动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上元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元,减半收取320元,由原告广西上元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守金appoint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邓龙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