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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执恢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商城县众联轿车维修中心申请执行张邵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城县众联轿车维修中心,张邵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524执恢57号申请执行人商城县众联轿车维修中心。负责人万汉华。被执行人张邵辉,男,197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商城县。商城县众联轿车维修中心申请执行张邵辉买卖合同纠纷案,商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524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商城县众联轿车维修中心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为由,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商城县人民法院的(2016)豫1524民初31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传国审判员  余小舟审判员  吴功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修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