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91民初1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纪素云与途居露营地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龙山分公司、安徽瑞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素云,途居露营地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龙山分公司,安徽瑞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1490号原告:纪素云,女,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龙,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全,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途居露营地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龙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MA2MRKYGXP。负责人:王茂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奚嘉,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鲍观民,安徽深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瑞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奇瑞BOBO城F5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5717700762。法定代表人:杨荣举。本院在审理原告纪素云诉被告途居露营地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芜湖龙山分公司、安徽瑞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纪素云于2017年5月12日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瑞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纪素云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素云撤回对被告安徽瑞业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肖 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安文静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