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民辖终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端平、湖南微谷自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与段晋伟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端平,湖南微谷自媒体科技有限公司,段晋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民辖终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端平,男,汉族,1974年5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住长沙市。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微谷自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东方红中路23号神汉商业广场14003房。法定代表人:王端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段晋伟,男,1973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上诉人王端平、湖南微谷自媒体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段晋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2017)晋0107民初2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王端平、湖南微谷自媒体科技有限公司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均位于长沙市岳麓区,请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将本案移送至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端平、湖南微谷自媒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段晋伟签订的借款合同明确约定发生纠纷向甲方即段晋伟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条款约定合法有效,本案段晋伟住所地位于太原市杏花岭区,故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改玲审判员 张 剑审判员 杨瑞青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侯小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