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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民终5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沈阳铁西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与王成江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沈阳铁西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王成江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民终50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铁西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南八中路73号。法定代表人:王松,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宇,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成江,男,汉族。上诉人沈阳铁西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成江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16)辽0106民初85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沈阳铁西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松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双方已实际履行完毕。上诉人于2017年5月1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沈阳铁西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沈阳铁西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沈阳铁西乐购生活购物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敏审判员 徐大为审判员 赵梦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家铭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