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执5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2
公开日期: 2018-03-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02执568-1号申请人:张某某,男性,汉族,1964年01月23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人,住紫阳县。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性,汉族,1987年09月23日出生,陕西省安康市人,住汉滨区牛蹄镇。本院在执行张某某与杨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某某名下的宝马车(车号XXXX)的车辆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唐炜审 判 员 宋飞代理审判员 康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方文 来自: